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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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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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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四 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項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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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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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六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擬定年度會務工作計畫。
- 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 審核會員入會及退會。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 聘任及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 聘請對新生兒科醫學會有特殊貢獻者為本會顧問。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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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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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條: |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處理會務。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審核年度決算。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監察本會財產或財務。
- 其他有關監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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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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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條: |
理事、監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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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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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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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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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