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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繼續教育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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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繼續教育積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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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教育及學術委員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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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於一個月前向本會提出教育積分認定申請書、演講或教育課程之內容說明及演講者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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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者需為國內外教學醫院擔任主治醫師或有教育部部定講師資格以上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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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演講內容需與新生兒醫學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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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時間滿五十分鐘為一個單位以一個學分計之,滿三十分鐘以半學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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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時間滿五十分鐘為一個單位以一個學分計之,滿三十分鐘以半學分計算。(97.08.16第九屆第九次理監事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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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繼續教育積分之核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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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本學會年會積分之核定:(憑簽名簿)(87.2.21第四屆第七次理監事會修訂)
- 全程參與者每次給予積分十六分。
- 口頭發表論文者予積分三分,海報展示得積分二分,第二作者以次者得積分一分。
- 特別演講者每單位得積分三分。
- 主持人每次可得積分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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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參與者每單位得積分二分。
B.
特別演講者每單位得積分三分。
C.
主持人每次可得積分二分。
- 第一作者:可抵二分。
- 第二作者:可抵一分。
- Correspondence:可抵二分。
- 第三作者或以上之作者:不可抵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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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論文類別:
- 原始研究論文:可抵二學分。
- 病例報告或專題討論:可抵一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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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發表地:
- 列於SCI及Clincial Neonatol:可抵二學分。
- 國內及非SCI之國外雜誌:可抵一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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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篇論文最多可抵六學分(SCI及Clinical
Neonatol、 第一作者、原始研究論文)。
*每篇論文最少可抵三學分(國內、第二作者、病例 報告或專題討論)。
*用論文抵學分最多以十二學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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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參加國外學術活動者須備有證明文件,由教育及學術委員會審查後認定積分。(87.2.21第四屆第七次理監事會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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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本學會準會員已取得小兒科專科醫師資格後,如修得本學會舉辦之繼續教育三十學分以上,或於教學醫院從事新生兒醫療工作半年者,經審核通過者可成為正式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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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本學會會員或準會員凡在國內外教學醫院新生兒科長期進修,滿三個月(含),始給予積分,三個月10分,六個月25分,其它由教育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一年以五十分為上限,均需檢具證明。(87.2.21第四屆第七次理監事會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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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專科醫師申請換證時,六年內需滿一百八十學分,每年之積分不得為零。積分取得始自證書有效期限內追溯,且本學會舉辦各式學術活動之專科醫師積分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六年內通訊教育學分最高不得超過34學分。(97.08.16第九屆第九次理監事會修訂)(87.02.21第四屆第七次理監事會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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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條: |
區域醫院以上及本學會所認可之訓練中心、合作醫院任職之會員可憑在職證明及六年內需滿一百學分申請換證,如在期限內已離職,期限內為專職之年份,每年以16學分計,非專職之年份平均每年以30學分計,即為所需修之學分總數。六年內通訊教育學分最高不得超過19學分。(97.08.16第九屆第九次理監事會修訂)(87.2.21第四屆第七次理監事會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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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條: |
積分遺失申請補發者須檢具手續費,每張積分以新臺幣壹百元計,學分登錄電腦化後,以簽名簿上之簽名為憑證。(87.2.21第四屆第七次理監事會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