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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生兒加護病房住院之條件 ◎
- 新生兒體重小於等於1500公克。
- 新生兒出生週數小於等於32週。
- 有呼吸窘迫臨床症狀,需使用經鼻正壓呼吸或呼吸器者。
- 敗血症或腦膜炎。
- 新生兒痙攣。
- 新生兒低血壓或高血壓,休克。
- 新生兒持續性低血糖。
- 需緊急手術之先天性異常。
- 伴發心衰竭及缺氧之先天性心臟病。
- 瀕臨換血治療的新生兒黃疸。
- 新生兒腎衰竭。
- 其他新生兒疾病需隨時監測生理指標及即時處理以維護生理穩定者(如高血氨症,先天性氣管軟化症等)
- 手術前後需監測生理指標之新生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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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生兒中重度病房住院之條件 ◎
指足月出生四個月內或早於35週出生之早產兒出生後矯正年齡五個月內之嬰兒(正常新生兒除外)因疾病而需特別觀察治療者,或因早產需要特別養育者。
- 新生兒出生體重小於等於2300公克,不符合加護病房住院條件者。
- 新生兒出生懷孕週數小於等於35週,不符合加護病房住院條件者。
- 有呼吸窘迫臨床症狀但不需使用經鼻正壓呼吸或呼吸器者。
- 過重兒(LGA),過輕兒(SGA),母親有妊娠糖尿病(GDM)疑有併發症需進一步檢測者。
- 疑有胎兒吸入胎便症候者。
- 疑有菌血症或腦膜炎者。
- 新生兒手術後需生理監測者。
- 新生兒有心率不整或呼吸暫停需生理監測者。
- 需靜脈營養或有電解質不平衡者。
- 有重度貧血或多血症需輸血或部份換血治療者。
- 其它疾病可能使生理指標於24小時內變化會危及生命者。
- 新生兒黃疸,需照光治療及進一步檢測黃疸原因者。
- 新生兒腹瀉。
- 新生兒發燒需進一步檢測原因者。
- 母親有疾病需進一步檢查新生兒者 (例如母親有梅毒等)。
- 有先天性畸形需進一步作檢查者。
- 有嬰兒膿皮症需隔離治療者。
- 出生Apgar 5分指標小於6需觀查者。
- 餵食困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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