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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新生兒科醫學會新生兒醫學特殊貢獻獎贈與辦法 ◎
第五屆第十次理監事會90.02.10訂定 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98.03.22修訂 |
台灣新生兒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本會會員,從事新生兒保健醫療工作之發展及醫學之研究,並表揚對該工作有優異表現且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特設立台灣新生兒科醫學會新生兒醫學特殊貢獻獎。其贈與辦法如下:(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98.03.22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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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受獎人一名。限本會會員,對新生兒保健醫療工作之發展及醫學之研究有優異表現,且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 |
| 二、 |
由本會兩位會員具實提出推薦書,經理監事會審查後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 |
| 三、 |
本獎之推薦書〈本會備索〉,應向本會秘書處提出。 |
| 四、 |
於本會年會時頒獎。 |
| 五、 |
本辦法經台灣新生兒科醫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98.03.22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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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新生兒科醫學會優秀論文獎贈與辦法 ◎
第二屆第九次理監事會83.11.26訂定
第三屆第六次理監事會85.02.10修訂
第四屆第六次理監事會86.12.27修訂
第九屆第十一次理監事會98.02.28修訂
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98.03.22修訂 |
台灣新生兒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本會會員從事新生兒醫學會之研究,特設立台灣新生兒科醫學會優秀論文獎。其辦法如下:(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98.03.22修改)
| 一、 |
論文之受獎者須為本會會員,且為第一作者。 |
| 二、 |
由本會會員於近兩年內刊登在台兒醫誌或SCI、SSCI國際期刊之論文,且為第一作者,審選優秀論文。若申請之論文曾於其他醫學會得獎,則不得再申請本會之優秀論文獎。(第九屆第十一次理監事會98.02.28修訂) |
| 三、 |
若申請之論文曾於其他醫學會得獎,則不得再申請本會之優秀論文獎。 |
| 四、 |
優秀論文審查委員由五至七人組成,由理事長任命之任期為二年。 |
| 五、 |
申請論文由優秀論文審查委員評選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受獎人名單,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公佈之。審查委員不得審查與其本人相關之論文。 |
| 六、 |
受獎人數及金額由理監事會決定之。 |
| 七、 |
於每年本會年會時頒發優秀論文獎。 |
| 八、 |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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